泄露女老师聊天记录或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2-23
近日,网上流传出上海一女教师与16岁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的相关内容,其中含有大量的聊天记录。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也已发布了情况通报。短期内,迅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及热议。现对于聊天记录的流出问题,单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以下分析:
【聊天记录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明确“人脸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社交媒体账号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01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上列条文中“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应当包括公民个人的聊天信息,聊天信息显然可以反映自然人的活动情况。本事件中,大家对女老师及16岁学生的活动情况及行踪信息的了解正是聊天记录中所反映出来的。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从民事侵权赔偿、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追究三个维度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事、行政、刑事三维度的关系是: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话,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豁免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被泄露信息者的精神状态纳入法律评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是否严重的评价标准之一:是否造成了受害者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实践中,也不乏有信息被泄露受害者不堪忍受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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