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华学霸马某举报事件浅谈沉睡的罪名—报复陷害罪
发布时间:
2024-08-08
近日,清华大学毕业生马翔宇公开实名举报其供职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局长祝某一事引发热议。在视频及举报信中,马翔宇表示,祝某已经绕过组织程序对其进行了长达4年的打击报复,这不由得使人联想到我国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一个少有案例的罪名。
报复陷害罪早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就已有规定,时至今日,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初看此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等用词,可能会使我们误以为报复陷害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管辖范畴,但实际上报复陷害罪规定于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下。这是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控告权、申诉权和批评权等是我国公民固有的民主权利,虽然报复陷害行为与“职务”情况紧密相连,但是报复陷害罪更为强调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法益侵害。理解了这一要点,对进一步认识报复陷害罪有更深入的帮助。
第一,需认识到报复陷害罪的产生具有客观的前提条件,必须存在前置的控告、申诉、批评或举报行为,才能出现报复陷害的后发情况。具体而言,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有两种,一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批评,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举报,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还需要认识到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和批评意见时,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乱。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论处。
第二,需认识到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主体和被举报、被控告的主体之间可以存在不一致,被举报人并一定就是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举例以明:某甲曾向司法机关举报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乙的儿子盗窃犯罪,结果某乙之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乙遂心怀不满,滥用职权对某甲打击报复,虽然某甲举报的不是某乙本人而是其子的犯罪事实,但某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害了某甲的举报权,仍应定报复陷害罪。司法实践中,即使控告人、举报人等揭发、被控告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但往往被揭发、控告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因此其才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可能。
第三,需认识到报复陷害罪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罪。我们日常所说的“穿小鞋”“排挤打压”等行为并不构成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报复陷害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只有在有以下后果时,才对报复陷害行为予以立案: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由此可见,马翔宇事件中所提到的领导打击报复行为能否使其构罪,还需结合进一步的事实与材料,才能有所结论。
从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的法益保护出发,我们认识到报复陷害罪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宪法精神的践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报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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