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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二审法院管辖权异议救济


由于商事案件相较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近些年来全国部分地区成立了专门法院,比如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这一类专门法院的级别属“中院”级别,管辖符合条件的一审案件以及基层法院的二审案件。

 

专门法院与普通中院的管辖区别就是特殊案件的“归集管辖”,普通中院从一诞生开始就是地域管辖,“属地管辖”是唯一的标准。如此一来,中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变得不再单一,那么出现管辖错误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以北京的保险案件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第一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基层法院一审的保险案件,二审应归属于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但仍然会出现一审判决写明上诉至普通中院的情形,出错的概率大大增加。

 

就救济途径来说,实践中的做法是直接提出异议,尽管目前在法律规范上来讲,并没有明确对二审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并不妨碍异议的提出,并且接受上诉的普通中院抑或是专门法院在发现错误后也有予以纠正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二审法院。

 

但是,假如受理上诉的二审法院不予纠正或者在当事人提出二审管辖权异议之后进行了更正但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则就没有对该裁定上诉的救济规定。理论上来讲,实体二审在中院的案件,管辖权的裁定二审在高院,多少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对于该类问题,不应满足于个案的移送实现,而是应当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定或者解释,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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