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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隔阂


其实,隔阂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

 

不管是容易察觉的隔阂,还是空气中很难察觉的隔阂,都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影响。

 

坦白来说,隔阂一开始,是个体自己的事情,与外人没有关系,这个阶段的隔阂属于自我隔阂,也不属于法所涉猎的范围。然而,这一最初的隔阂,也是最重要的隔阂,可能也是最终的隔阂。因为,毕竟从个体来说,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无关。与世界相处,是从一而终的功课,功课学得好,隔阂就少一点;功课学得差,隔阂就多一点。始于隔阂,若能很好的消弭隔阂,也就自然缝缝补补的又与世界融为一体了,若未能消除自身与世界的隔阂,后果可想而知。

 

最初自身的隔阂之后,是人与人之间的隔阂。这个时候法就会介入其中,但是法的介入,并不一定可以消除隔阂。隔阂,属于心理的状态,而法其实并不直接作用于心理,更多的是处置有形的物质的和硬连接的范畴,对于无形的,说不清楚的,看不见的部分,很多时候法爱莫能助,至少从现在的表现来看,是如此的。也可以说,法对容易察觉的隔阂会起到作用,而对空气中很难察觉的隔阂,则效用有限。隔阂的威力不仅限于有形可察觉的,无形和难以察觉的隔阂同样威力巨大。

 

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再升级以后,就又超出了法所涉猎的范围了。法对隔阂的作用聚焦在如何消除隔阂,但是当隔阂开始抵触消除这一法的适用,就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进而引发更强和更大范围的冲突,就好比战争,战争就是发生隔阂以后,并且消除隔阂的机制失效,导致隔阂威力的升级和蔓延。战争隔阂的升级和蔓延与传统意义的法有所区别,我们不过多的涉及。

 

只是,战争的隔阂最后也要归于尘埃。这尘埃里蔓延的是什么呢?是消弭隔阂后的和平还是又一次冲突和战争的隐性孕育呢?但无论是哪一种,隔阂被打破了,再下一次的隔阂出现之前,保持了一段时间的静态。其实,仔细分辨可以看出,一种结果是隔阂被更广义的法所消除,被世间的道法所折服而停止;另一种则是以掩盖隔阂的方式来停止隔阂。虽然都达到了从隔阂到合的状态,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不同之处是真正的隔阂消融会恢复到和平的状态,掩盖住的隔阂不仅没有从战争通往和平,反而从坐上了孕育新一轮战争通往和平反方向的列车。所以,我们在看待隔阂到合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时间延续和尘埃的作用使隔阂暂时停了下来,但也许并没有消除隔阂。

 

法所涉猎的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快节奏的社会发展影响下,法律的运用和司法的运转也加快了效率,但不可避免的是效率的加快势必会影响到效果,有一点鱼和熊掌不得兼得的意思。从隔阂的角度来看,效率的加快只是为了能把隔阂的状态停止,为了追求这一结果的出现,在停止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上就存在两种理论上的可能性,一种是正常的法与隔阂的消除关系,另一种则是变形的法与隔阂的消除关系。正常的情况下,案了事结,隔阂消弭,人与人之间重新恢复到了和谐的状态。而在变形的情况下,隔阂是停止了,但问题真的解决了吗?会不会以变形的方式来终止隔阂却又带来了更大隔阂出现的可能呢?案中案,案后案,案结事未了的情形从来没有消停过,这些为了停止隔阂而对法所采取的变形措施,于事无补且贻害无穷。

 

人与人的隔阂消除中,法与隔阂的关系,还有另外一层容易变形之处就是人的个体之间发生了问题,不再是法的运转变形原因。具体来说,人的个体之间有关隔阂消弭的问题,是发生在两方或多方主体下进行的有关隔阂的纠纠缠缠,但可惜的是经过一翻的纠缠和拉扯,最后对于隔阂的缝补政策滑向了投机和消弭隔阂相反的一面。隔阂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如何面对隔阂。因为一不小心,一不诚实,就会出错,就会让隔阂升级化。面对隔阂,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真诚,有助于隔阂的消融;另外一个就是投机,就是小聪明,这是通俗的说法,并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是无法勇敢的面对眼前的隔阂,这里的无法面对有情绪性的,也有智力性的,总之就是对于眼前的隔阂没有处置能力,最后做了情绪和或智力的奴隶,被智力俘获的通俗称之为投机和小聪明,被情绪俘获的通常称之为格局太小或者更直接一点称之为狭隘。先不去仔细分辨这些不同的定义,只是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拉扯一番较量一通最后还是被隔阂所俘获,是一种悲哀。因为,被隔阂所俘获之后,是不可能真正消弭隔阂的,是走在了恢复和谐的对面,是事与愿违的,是与法的初衷相悖的,是没有处理好法与隔阂的关系的,这样的想法和策略是失败的,是不值得倡导的,更是要时刻保持警惕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核心还在于人,在于构成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每一个人。个人有关隔阂的认识,其实是法与隔阂的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组成了世界。每一个人的认识和观念的不同才有了隔阂,这是隔阂产生的原因,又因为对隔阂的认识和观点的不同才有了面对隔阂的不同态度。因此,人的观念和人如何面对隔阂,是法与隔阂关系中的根本。

 

法与隔阂的关系中,人,面对他人时,能否迅速又准确的了解到目前面对的隔阂到底是什么?并且能不能在了解到目前需要面对的隔阂之后,愿意俯下身来贴近需要缝缝补补的隔阂?并且在俯下身的时候,有足够的能力来缝缝补补。这些能力和意愿都是很重要的因素,这决定了法律人如何面对当事人,当事人如何面对其他的当事人,决定了面对隔阂时空气中充满的是友好还是敌对?决定了面对隔阂所采取的措施是缝缝补补还是继续捅个大窟窿。这几项要素里也将决定面对隔阂之时,我们的用词是需要面对智力和情绪的障碍还是投机和狭隘。这几项要素对法与隔阂的关系影响是全方位的。

 

法与隔阂的关系中,最根本的还是,人,如何面对自己,如何缝缝补补自己的内心,如何面对自我的隔阂。尽管这一领域不是传统意义上法的涉猎范围,但是人与人的关系,前提不正是人自己吗?!也许,情绪与智力的局限是造成难以自我消弭隔阂的障碍吧!如果是,这将也属于我们要研究的领域。从隔阂形成、面对隔阂和消弭隔阂,都将属于法律工作的内容。

 

围绕隔阂进行的研究和工作,会改善法与隔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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