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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戒


法,即戒。

 

以法为戒,可以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指导当下,可以预测未来。

 

法与戒的关系远比这些结论要复杂,法是众多的,如果可以靠简单的匹配即可完成戒律的话,社会生活中自然要清静和简单许多了。或者只需要关注法就可以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法,是分层的。

 

最根本的法,也许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全掌握。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是自然法,是道法的法,是老子所说的道而衍生的看不见的法。不是我们课堂所学习的成文法。最根本的法,是揭示社会核心运转规律的法,是人类及社会需要遵守的最根本的规则,最核心的戒律。尽管目前我们还不能说完全掌握了宇宙的根本法,因为全世界四处冲突不断,能源、国土、文化及价值、经贸及壁垒等处于不和谐的状态,所以我们可能还不能确定我们掌握了宇宙及整个人类社会所需要遵从的根本的法。但是,我们还是掌握了一些共同的戒律和价值观,这些为数不多的共同的法在现今的国际交往和商贸往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试想倘若连这些少数的根本共识都没有的话,人类社会会倒退很多很多年。

 

这些人类社会中的根本法和根本戒律,需要我们再一次的重申和铭记,以示敬意。它包括了《联合国宪章》以及我国的《宪法》,等等。

 

根本法之后是成文法和判例法中“理”的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更接近于法理,我们通常会相同对待。法理是指法中之理,理能够广泛进行适用。而广泛适用的原因是因为从根本上是合理的,这里逻辑上稍微有点绕。法理中的理与社会生活中大家心目中的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理可能会相同,也可能会相悖,还可能处于相同和相悖之间任何一个不同程度的点。我们现在所学习的法理总体上来说与社会生活中大家心目中的理是相同的。这是我们在学习时候的学习重点,这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重视的戒律。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现在的司法状况中,根本大法很少直接引用,那么从引用的角度来看,最本源的就变成了法律原则和法理。也正是因为法律原则中的理具有普遍的接受性和认同感,所以才有了广泛的适用性。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尽管法律原则和法理的重要不容忽视,但实践中被忽视的情况比比皆是。举目望去,法律原则和法理有一点被供奉起来束之高阁的感觉,取代而来的是接下来出场的法戒们。

 

法律原则的戒律之后是法律规则,理论上来说法律规则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展开,二者之间不应该存在冲突,但事实上,由于法律原则可能过于原则,不过如果法律原则太具体的话,也称不上法律原则。如此就会导致法律规则有机会变成与法律原则不那么协调一致的戒律。这里的有机会是一个中立词,而中立很可能会存在三种状态,一种是至始至终中立,一种是从中立变成了肯定,一种是从中立变成了否定。法律规则对法律原则的展开过程中,对法律原则所确定的戒律的中立也逃不过理论上的分类。

 

那么,在法律规则的大量运用过程中,我们就需要多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戒律要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我们要开始辨析不同法所确定的不同戒,要独立思考根本法和根本理的问题,我们需要避免法律规则中的戒变成否定法律原则及根本法背后的理和戒。

 

法律细则和各种喧嚣上的解释更是需要加以重视,有一段时间,很多地方和很多基层的部门出台自己的规定,大有竞赛之势头,只要踏入此地,必要依此细则,更加的神秘主义者认为细则还不够神秘,要以我们某个会议的会议纪要来作为戒律,哪怕是不公开的会议,我们可以有会议精神啊,那就以会议精神来作为内部评判的依据吧。可是,如果每个地方和部门都弄个纪要或者精神,这得有多少个戒律,这些戒律之间不同且不说了,矛盾也是有的,而且小戒律跟上位戒律之间的矛盾也是有的,那就大概率会遇到公认的理和神秘的戒之间的冲突。办案中你总是能听到一句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是照着这样来的。一时间,你会恍惚对法的定义和认知,你会对法中的戒律产生错乱。

 

法戒的世界里,法的层次所引出的问题已然让人混乱。然而,法戒并不会独立存在的,法要适用在具体的事实之上。具体的事实,则又是一项更会令人混乱的因素。当然这样的观点,可能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尤其是对历史了解的不是那么深刻以及对案例或者指导案例或者判例法国家中的判例了解的不够深刻,就可能会提出来天下并无新鲜事的观点,以及相同案件套用之前的案例来判就好的观点。

 

这些观点都是误解,天下并无新鲜事是没错的,但是并没有说天下事是相同的,没有新鲜事是从大面上来进行的俗语定义,相同则是从微观层次上进行的严谨判断,不能混淆而替之。相同案件套用之前的案例来判则要分清楚套用的是什么,如果套用的是普遍的法理,自然没有问题。可是问题很可能会出现在前端,如何来对相同进行确定。我比较认同的看法是,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事情。所谓相同的确定,都是辨析不够,要么是懒惰主义要么是能力不足,错误以不同的事实认为是相同罢了。如果我们套用了事实,再进一步套用法理,就会产生用办理此事的方法,来办理彼事,而事实上并没有两件事是真相同的,就像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因此,我们需要从具体的事实中思考案件的性质,再从此性质中锁定法理。所以,我们不能脱离事实,要严谨的对待事实,但又要能够从事实上寻找到真正的法戒,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套用之前所谓相同事实来判就好。

 

法戒的真正运用,从来不是量贩式的,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再结合法理,最后形成具有个案针对性的戒律,这是法从宏观戒律到微观戒律的运用。这是法戒的生命力所在。这是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参与人感知宏观法戒感知法理感知道法的具体路径。在感知的过程中,这一类似于个性定制的法戒会产生作用,从而彰显出法的大慈悲和价值。

 

即,戒的大慈悲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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