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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暴雷”同业托管的逻辑失序


9月15日深夜,中融信托在官网公告称,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本公司部分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能,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聘请上述两家公司为本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本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不因此而发生改变,我公司继续按照有关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产品投资者承担受托人责任。委托期限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或延期。

 

以上公告中,锁定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的根本原因是“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那么即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外部因素的影响并不会因为自行管理或者同业托管而发生改变,既然是外部的因素,内部的管理方式自然无法作用于外部。内部因素来看,如果无法兑付的原因是由于中融信托内部,那自然违反了信托受托人恰当性的合理期待。信托委托人在投资之前合理期待一个具有恰当运营管理能力的受托机构,而不是期待一个需要两个同业机构来继续受托管理的受托机构。

 

以上公告中,暂定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的纾解方案是“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能”。这一方案的提出以及两家同业公司的接管,似乎告知之前运营信托产品在经营管理效能方面的缺陷,从而需要以此缺陷入手来解决目前之困境。那么,同样存在信托产品在委托与受托环节的合理预期问题,委托人会怀疑委托之时自己的选择是不是应该直接选择其它同业信托机构,而不是这样一家经营管理效能有缺陷的信托机构。以及此纾解方案中同业托管的“纾”能否达成按期兑付的“解”的问题。若有“纾”但无“解”,自不能定义为纾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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