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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五):律师工作中适度“模糊”很有必要


天勋·嘉宾 | 老子(五):律师工作中适度“模糊”很有必要 (qq.com)

 

 

大家好!我们今天继续律师的嘉宾。

 

关于老子道德经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或者说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关于道德经里面的模糊性的问题。有很多人是对道德经是进行抨击的,认为它是不明确的,所以应该扔掉。关于这个问题呢,我们在这期的律师嘉宾里面我想谈一谈什么叫模糊性?什么叫准确性?从律师工作的职业的角度来讲,尤其是对法律工作来说,其实我们在实际工作之中,比如我们经常会遇到我们的同行,甚至办案人员会讲“你这个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可能要细到很细很细的时候,他仍然会问你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似乎在他们的认识和他们的理念里面,所有的情形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免谈。包括说有没有什么指导案例如何如何...反正就是必须有一个武装到牙齿的规定才可以。可事实上不可能存在这种问题的,这是一种机械化办案,是一种机器人办案!甚至AI都比他要发达!这是一种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一个法律职业,一个职业的法律人所不应当具备的一个观念,是有问题的!那么模糊性指的是什么?先不谈老子的问题,先不谈道德经的问题,法律通常来讲,不管是某一部或者法典,通常会有总则的部分,有分则的部分,刑法典也是同样如此。那么什么叫总则?什么叫概论?什么叫细则?什么叫分则?总则相对模糊,但它适用范围是极其广的;分则相对具体,但是它只针对某一个具体条件。可是我们现在的问题或者说我们现在对于细节和明确过分的推崇,尤其是现在有一些企业的一些所谓的管理的一些理念,认为细到不可能再细的时候,反而是是非常值得推崇的?!可人文科学不可能细到武装到牙齿,这是不可能,不现实的,这也是为什么会有总则和总论的存在。这也是为什么要有空的存在,要有模糊性的存在。

 

老子的道德经里面有很多模糊性的东西:比如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等等。那么说如果它是一个可道的话,就不是一个常道,就已经变了,当然就更加模糊。我们要尊崇,要两者并重。因为有模糊,所以他的适用范围更广,因为有模糊,所以说他背后那个精神能够凸显出来,而具体的规定因为它具体所以它只有一个表象,它不能体现出来更具有骨相的一些概念和意义存在。所以说要有总论的存在,这个是我们需要在实践之中要注意到的。我们不管从道德经的角度来讲,还是法律总则和分则角度来讲,现在对于分则的过多的推崇,对总则的极端的压缩和萎缩,这是一个非常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现象。我刚才讲到人文科学,不可能也不应该什么都规定的面面俱到,否则我们人的主观能动性就会丧失。不仅对于人文科学,对于物理科学我应该记得是诺贝尔奖获得者,这个物理奖项的获得者李政道教授。他曾经讲过牛顿力学被量子力学所替代,那么在量子力学里面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定律叫:测不准定律。我想不需要过多的解释什么叫测不准定律,就是在物理领域里面,在一个科学技术里面都存在测不准定律,那么对人文科学无谓的要求什么都要明确,或是说对于很多公司的运转,他们的规章制度要求极其明确,这种有一些过度,本就不是科学的那些表象的东西。我们其实在上一期里面谈到了“儒为表,佛为心”的一些东西,心大多是动机的问题,儒为表是表象的东西,但更多的是道家的骨相。我们谈一些模糊性的东西就是谈一些骨相,谈一些说不太清楚,但它非常重要的东西。所以放在了总则里面,在此基础之上才有了一些配合骨相的一些表象,才有了分则的体现,才有了具体的体现,所以说这是一个逻辑的问题。我们得抓住本,抓住表象,再两手抓,这样才能够在律师工作之中,才能够体会到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够进行一个准确的判断。我们今天就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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