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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跳舞蹈、短视频使用背景音乐需警惕侵犯著作权



近日,小某书平台上海一舞蹈工作室发文称,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韩国某女子组合舞蹈翻跳视频后收到了起诉状,被索赔万元。该文一经发出收获大量评论,评论中不乏有个人或公司遇到了同样的索赔问题,并且迅速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舞蹈工作室等称翻跳偶像组合歌曲或者在短视频中使用其音乐,目的是希望偶像出圈,起到宣传作用。据查,该案原告为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韩国星某娱乐公司的授权公司。在2024年已有百余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大部分案件案由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根据该公司与东莞市某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书来看,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运营的账号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使用了案涉音乐作为编舞视频的背景音乐,共使用了35秒。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了案涉音乐作品在网络平台进行公开传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800元。可见该公司起诉索赔万元的请求并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音乐、舞蹈作品为《著作权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和授权都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未避免使用背景音乐侵权,可使用短视频平台自行提供的音乐。短视频平台会通过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用户用于制作视频。同时通过平台版权查验等功能进一步确认音乐是否确实得到授权。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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