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良善债务人的新生机会
发布时间:
2024-06-24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后,对未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现状
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个人破产制度,成效良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之时,提到:“深圳法院2021年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梁某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事实上,不止深圳,江苏、浙江等地也在积极试点实践,启动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共同为一批“诚信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二、个人破产法难产之因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变大,失信人员和“老赖”越来越多(如图),出台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个人破产法依旧难产。其实,难产之因就在于公众的信用缺失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模糊。公众常怀有这样的疑虑:个人破产是不是就等于是老赖们的保护伞呢?会担心一旦放开,所有人都变成了诈骗分子。其实,非也,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良善债务人,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恶意老赖们当然不在保护范围内。并且,现在的监管、征信制度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能有效地打击恶意债务人为逃债而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行为。
三、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个人破产保护的是良善债务人,那么到底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个人破产,以深圳为例。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破产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2、社保连续满3年;
3、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排除条件: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债务人依照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不会被法院受理。
四、个人破产如何申请?
(一)谁有权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若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有一定限制条件,债权人需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
(二)向谁申请: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4)债权债务清册;
(5)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清算申请书;
(2)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3)到期债权证明;
(4)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诚信承诺书。
注意的是,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请个人破产信息采集表。面谈辅导阶段的材料与陈述,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和破产案件审理阶段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利害关系人有相反证据或者确有错误的除外。申请人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若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并非完全无任何限制,在考察期间除了要履行还款义务之外,还需要被监督和一定的行为限制,如不能进行高消费,不得有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能担任企业高管,每月都需要在相关系统内登记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以便进行监督等。若违反相关规定,结果自然不会被免债。
综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化无常,因重病、创业失败等各种不幸原因造成的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若不允许此类债务人申请破产保护,那么其在生活上会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大大受损,还清债务的可能性极低,甚至可能出现为逃债而自杀的现象。
我相信随着各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和实施以及个人破产案件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个人破产法会在不久的将来面世,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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