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的司法新动态
发布时间:
2024-06-27
刑事追诉时效是依法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有效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追诉时效,法律后果进而消灭。
追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由法定最高刑确定。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不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需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8条第一款明确了涉案人员因“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都是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其中邓某强串通投标案(2024-02-1-166-001):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的,需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邓某强涉嫌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案件发生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追诉期限即届满。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对梁某刚等人串通投标行为立案侦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未对邓某强采取相关措施。邓某强2022年4月8日再次投案,邓某强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二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此案,邓某强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导致超期,该期间不宜作为追诉时效已经超过的期间
《人民司法》典型案例:因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导致刑事案件超期,而非涉案人员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司法人员未及时行使追诉权导致超过追诉时效,其消极行使权力期间不宜作为追诉时效已经超过的期间。
上一页
上一页
相关新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