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报告

Performance report

律师应逐步建立以“风险导向”方式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一直以来,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以“全”及“细”为特点进行展开,这一特点的形成是有历史原因的,比如在首发上市等重大的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确有法律规定或者实际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久而久之,则形成了这种默认的尽调模式,大多数尽调清单又全又细,雷同化严重。这类似于已被历史抛弃但曾经作为主流审计方式的账项审计,以账册为导向所进行的审计。这样的尽调方式和审计方式所带来的无用资源消耗是显而易见的。用更为通俗的比喻就好比去医院看病要全而细的检查之后再诊断,这看似谨慎但无疑是资源无谓的浪费。

 

与自然科学和医疗技术相比,作为律师尽调对象的法律事务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大家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则采取了武装到牙齿的尽调方式,其实大可不必。全面无差别的尽调方式也必然会被风险导向的尽调方式所取代,就像账项审计被风险导向审计替代一样。当然,法律尽调工作涉及面极其复杂,工作方式的改变会缓慢而反复。

 

风险导向尽调的先进性在于有针对性和高效率,也就是重点突出和高效快捷。但难点在于围绕确定重点的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是对重点问题的职业判断以及可能存在遗漏的责任安排。

 

目前,在风险导向尽调尚未形成主流工作方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过渡阶段的安排,不采用绝对全面无差别的尽调方式,也不采用绝对的风险导向尽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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