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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贿司法认定的几点思考



关于索贿司法认定的几点思考

 

观点:开口要并不等同于索贿;主观上为了表示感谢,则不能认定索贿;有无行为、语言、明示或暗示如果不给钱则有现实的强制,如无,则不能认定索贿。
 
从情理上来分析:
 
1、要不等于索要。
未成年孩子向家长要零花钱,老人问成年子女要生活费,都是要,但肯定不属于索要。原因在于:内心“愿意”给,实际“同意”给。此时,“愿意”等于“同意”。
 
2、受贿是内心“不愿意”给,但实际“同意”给。
 
受贿与索贿从内心来说都一样,谁也不愿意把自己的钱给别人,所以,内心是不是“愿意”给无法区分出受贿与索贿,只能从是不是“同意”给来区分。
 
受贿,属于主动型的“同意”给,但显然受贿也是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谁也不愿意把自己的钱给别人)。就好比,谁也不愿意三年戴口罩,但还是同意戴,此时,“同意”不等于“愿意”。
 
3、索贿从内心看是“不愿意”给,从客观上看要先“不同意”给,但迫于现实的强制,才“同意”给。
 
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及司法观点来分析:
 
指导案例【第1431号】吴仕宝受贿案裁判要旨
“实践中在认定索贿情节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把握:(2)索贿的本质是违背了行贿人的意愿,虽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勒索的程度,但是应当能够反映出行贿人是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
 
《刑事审判参考》第118集观点
“十一、索贿的理解:‘索’的本质不是看谁先提出,而是看提出是否违背对方的意愿,使对方产生被迫感。若契合对方意愿,就不能称为被‘索’。若权力拥有者对无意者提出,并产生一定的现实强制时,仍然构成索贿。行贿人是愿意的,如果将其理解为受制被迫、被索要,就违背客观事实。”
 
最高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2020 第 25 期《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以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为视角》(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5.审慎认定索贿情节:索贿作为重要的法定从重情节,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审慎认定。从现实情况看,请托人为了尽快实现自身利益,从事钱权交易的意愿往往更强烈、更急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往往更主动,但案发后接受调查时,因顾虑被追究行贿责任,则常常避重就轻,将自己‘主动给’说成他人‘开口要’,因此,审查时有必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请托人证言进行客观分析,决定取舍。一要看请托人证言是否能够得到受贿人供述的印证,二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单方面或明显违背常情常理的请托人证言不得采信。其次,要注意不能简单地以受贿人‘开口要’作为认定索贿的依据,而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对于请托人在此前已明确表达过感谢的概括行贿意思表示,或者双方长期相互利用,已形成相对固定的默契的权钱交易关系的情形下,即使受贿人‘开口要’,也不违背请托人的主观意愿,与请托人‘主动给’没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索贿。”

 
以上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指导意见表明:供证一致的审查是前提,如果供证不一致,则无法定案;开口要不等于索贿,如果开口要也不违背请托人的主观意愿,则与受贿无异;索贿必须具有现实的强制力,并且要有足够的证据;对索贿要采取审慎认定的态度,审慎就是要极其慎重,就是不能随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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