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贿司法认定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23-07-20
关于索贿司法认定的几点思考
"5.审慎认定索贿情节:索贿作为重要的法定从重情节,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审慎认定。从现实情况看,请托人为了尽快实现自身利益,从事钱权交易的意愿往往更强烈、更急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往往更主动,但案发后接受调查时,因顾虑被追究行贿责任,则常常避重就轻,将自己‘主动给’说成他人‘开口要’,因此,审查时有必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请托人证言进行客观分析,决定取舍。一要看请托人证言是否能够得到受贿人供述的印证,二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单方面或明显违背常情常理的请托人证言不得采信。其次,要注意不能简单地以受贿人‘开口要’作为认定索贿的依据,而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对于请托人在此前已明确表达过感谢的概括行贿意思表示,或者双方长期相互利用,已形成相对固定的默契的权钱交易关系的情形下,即使受贿人‘开口要’,也不违背请托人的主观意愿,与请托人‘主动给’没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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