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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相关罪与非罪的区分界限



赌博是一个口头语,这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犯罪及开设赌场犯罪在内涵上有所区别。

一方面,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赌博一定要有财物作注。如果只是赌大小,看谁猜得准,而不与金钱盈亏或者财物变现挂钩的话,那就只是口头语中的打个赌,而不是指赌博有关的犯罪。

另一方面,从最具有说服力的利润分成来看。按照司法实践的判断经验,“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可主要参考以下标准判断:(一)行为人是否参与赌场利润分红;(二)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其他服务行业同类职位。如若行为人并没有参与赌场收入分红,来自赌场的劳动报酬也没有明显高于其他服务行业类似职位报酬,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再从准确把握开设赌场案件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解释中对开设赌场案件,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用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该政策中也可以看出即使是在明知是赌场的情况下,只要不是赌场的出资者和经营者,也没有获取高额的利益,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之,赌博相关罪与非罪的区分界限要探究赌注和钱财这一实质内涵,避免打击面的宽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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