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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是对原债的重新确认还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自然人间的借贷纠纷在实践中较常见,陈年老账的争议更是比比皆是,案件事实多样复杂。诉讼时效届满后,处理自然人的借贷纠纷需把握以下几点:

 

1、适用三年或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应以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准。

 

对于一些借款事实发生在若干年前的陈年老账,诉讼时效的正确适用对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标准以发生借款事实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准。若借款事实发生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均为两年;在此之后,根据《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2、借款人单方出具的还款协议或者承诺书应属于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借款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在实务中,诉讼时效届满后,往往出借人会收下借款人单方出具的还款协议或者还款承诺书等文件,其内容可能涉及对还款金额、还款期限、担保等方面的重新约定。此时,上述文件属于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尚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还款协议或者承诺书是对原债作出的新的约定,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理由是:借款人单方出具还款协议时,出借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一致认可,共同对原债达成新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还款协议或者承诺书是借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原借款新的约定,仅属于对原债的重新确认。

 

对此,笔者认为,此情形下的还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核心在于出借人的认可问题。即便还款协议是借款人单方出具,出借人未签字,若出借人明确表示认可或者按照新还款协议的约定已实际接受了借款人的部分还款,以行为表示了认可,应认定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反之,则属于对原债的重新确认。

 

之所以会有争议,原因在于认定性质不同,导致的后果完全不同,最终直接影响借款人是否还款的问题。若认定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诉讼中,法院无需再审原债权债务关系,只审查新还款协议,以新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为裁判依据。同时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起算点也发生了改变,新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不再是以原债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对于长达数十年的债权债务纠纷,起算点尤为关键,产生的后果差异明显。

 

3、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新还款协议,应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替代原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若当事人自愿对原债的还款期限、违约金、还款金额作了新的约定,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新还款协议应定性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4、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常见情形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发信息、打电话、发邮件、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都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在实务中争议较小。争议大多见于哪些情形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判定上。在实务中,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常见情形有:

 

(1)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的;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的;

(4)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签收《催收到期货款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

(5)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自愿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

(6)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7)其他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设计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应积极主动地行使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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