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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害案”看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变迁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涉案犯罪嫌疑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关问题再一次成为了焦点话题。近年来,未成年⼈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并且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当恶性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被通报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大量讨论。

 

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可以窥见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变化历程。由于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范,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不尽相同。《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此为西周的矜老恤幼原则,即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是最早在我国儒家经典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记载,深刻影响了后面朝代。

 

到了秦朝,秦律中并未言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将身高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依据,身高未足六尺,不负刑事责任。《周礼》:“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曰‘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汉·郑玄注“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表明身高六尺相当于年龄十五岁,则十五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可见,到了唐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日益完备,十五岁至七十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七岁到不满十五岁,七十岁到不满九十岁,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不满七岁和年满九十岁为无刑事责任人。宋之后,各朝的法律制度⼤部分是沿袭唐制,以唐律为原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是如此。

 

到了清朝,《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以十二岁为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六岁⼈犯罪减轻处罚。民国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沿用《大清新刑律》。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拟定的《中华⼈⺠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不满⼗四周岁者,不处罚”,即⼗四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在第⼗四条第⼀款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为⼗六周岁,该条第二款新增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追究刑事未成年⼈刑事责任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十四周岁。

 

此后,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或者⼗三周岁的建议一直存在很大声量。到了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进⾏了修改,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岁降低至十二岁,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核准追诉标准和追诉程序。此次调整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心议题,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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