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三板斧”将陆续强势到位,刑事司法应避免客观归罪
发布时间:
2024-04-03
3月18日,恒大地产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恒大地产处以罚款41.75亿元,时任公司董事长许家印和时任中国恒大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的夏海钧等人,分别被处以4700万元和1500万元的罚款,并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消息一出,引发各界关注。
围绕证券监管,向来处于一线监管位置的行政监管机关,运营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目前相对成熟。2000年之前基本上只有行政监管,而对相关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追究处于拿不准的状态,刑事诉讼的启动则更为谨慎。直到2003年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开始后,证券投资者才逐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十年后的今天,行政监管的不断加强以及民事诉讼经验的不断成熟,2023年以来对于证券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到底要不要全面进入刑事司法监管也处于拿不准和不太明确的状态。但证券监管的历史告诉我们,行政民事刑事的综合监管将会陆续各归其位。这一点,国外的证券监管经验也能说明。
证券领域的综合监管时代,能不能综合得好,是考验法律人的重要指标。行政监管重点是行为规范,违反行为规范即可进行行政监管,是最直接和简单的方式。民事诉讼的方式则需要从单纯的客观行为是否违规的评价提升到行为与损害要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刑事司法是最严苛的法律适用,因此决定了刑事犯罪追究要具有谦抑性,要能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以及避免只因客观行为就归罪的错误定罪思维。应该说,在三种监管方式之中,刑事司法的适用标准是最高的,但是,由于证券领域的行为规范众多,可以不夸张的讲,单纯从规定的角度看,严格追究起来,违规行为是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普遍存在着,可是这些行为均能按照刑法定罪处罚吗?!显然不能。这是我们在强监管时代,在刑事司法全面介入监管呼之欲出的情况下,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前几天,“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明确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是很多年以来的呼声换来的,在之前许多年的众多案件中只看客观行为,不论结果,只要有虚开的行为,就定罪,简单明了。而今,面临监管规定“细致到牙齿”证券领域,希望能够避开这段客观归罪的历史弯路,不能将刑事司法的认定标准等同于行政处罚,也不能将刑事司法的适用标准低于民事侵权的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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