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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事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近日,“胖猫”事件持续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胖猫”因与女友谭某的感情问题,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令广大网友同情、惋惜。此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讨论焦点,就现有网络资料来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赠与的返还

 

此前同样备受瞩目的翟某欣案中,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返还财产。翟某欣与苏某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某茂赠与的车辆、物品、钱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翟某欣存在胁迫行为,未顾及到苏某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某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某欣受赠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民法典》第150条)。谭某是否存在胁迫“分手”等行为,若存在,“胖猫”家属可以向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谭某返还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胖猫”赠与的财物如果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家属可以要求返还。

 

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谭某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切实证据证明谭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如果仅是单纯的男女朋友交往期间泛泛的给钱,则应当与通常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有所区分,这也是法律上慎刑的表现。

 

关于虐待罪

 

北大包某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牟某某虐待案,2024-18-1-214-001),裁判要旨认为,1.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0条规定的“家庭成员”。2.持续实施精神虐待行为,造成或者增加被害人自残、自杀倾向的高风险状态,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谭某与“胖猫”是否有同居行为,能否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明确严重的虐待行为是关键。

 

商家发空包外卖行为

 

空包外卖为消费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16条)。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家退款,同时有权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高网络热度下催生的网络暴力问题

 

“胖猫”事件网络热度居高不下,经过持续发酵,一些网友讨论方向背离事件本身,上升为性别对立,爆发网络骂战,甚至“人肉”,还涉及部分网友隐私。这些行为可以理解,但也温馨提示还是要遵守《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依法支持民事维权。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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